一、初次半岛(中国)
1.企业将填写好的《环境标志产品半岛(中国)申请表》、环境标志保障体系文件连同半岛(中国)要求中有关材料报中环联合(北京)半岛(中国)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岛(中国)中心)。半岛(中国)中心收到申请半岛(中国)材料后,产品部办公室进行初审,与申请半岛(中国)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半岛(中国)费用及年度监督检查费用,并向企业下发环境标志产品半岛(中国)受理通知书。
2.半岛(中国)中心检查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向企业下发文件审核意见,企业按半岛(中国)中心提出的文审意见进行整改;半岛(中国)中心检验室根据申请半岛(中国)企业及产品情况确定抽样方案。
3.半岛(中国)中心收到企业的半岛(中国)费后,产品部检查室向企业发出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同时通知省市环保局派员参加;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
4.现场检查按环境标志产品保障体系要求和相对应的环境标志产品半岛(中国)技术要求进行,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负责对申请半岛(中国)的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查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情况、产品环境行为检验报告撰写环境标志产品综合评价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
6.半岛(中国)中心收到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后,汇总审查意见,报半岛(中国)中心总经理批准。
7.半岛(中国)中心向半岛(中国)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半岛(中国)证书,组织公告和宣传。
8.获证企业如需标识,可向半岛(中国)中心订购;如有特殊印制要求,应向半岛(中国)中心提出申请并备案。
9.年度监督审核每年一次。
二、增项半岛(中国)
1.需增项半岛(中国)的企业,填写《环境标志产品增项半岛(中国)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半岛(中国)中心;
2.对某个已获半岛(中国)产品型号基础上扩展(派生)的新型号的半岛(中国)申请,如果其受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与原产品型号一致,且其变更部分对满足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指标无影响时,可在申报增项的同时提出免检申请;
3.半岛(中国)中心收到半岛(中国)材料后的工作程序与初次半岛(中国)工作程序一致。
三、境外企业半岛(中国)
1.境外企业或经销商就其在国外生产、国内销售的产品申请环境标志产品半岛(中国),填写《环境标志产品半岛(中国)申请表》(境外企业),并按境外企业半岛(中国)材料清单要求提供材料,报半岛(中国)中心;
2.半岛(中国)中心收到申请半岛(中国)材料后,产品部办公室进行初审,与申请半岛(中国)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半岛(中国)费用及年度监督检查费用,并向企业下发环境标志产品半岛(中国)受理通知书;
3.半岛(中国)中心检查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向企业下发文件审核意见,企业按半岛(中国)中心提出的文审意见进行整改;
4.半岛(中国)中心收到企业的半岛(中国)费后,向企业发出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半岛(中国)中心根据申请半岛(中国)企业及产品情况,确定检查方案和抽样方案,产品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查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产品检验报告撰写综合评价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
6.半岛(中国)中心收到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后,汇总审查意见,报半岛(中国)中心总经理批准;
7.半岛(中国)中心向半岛(中国)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半岛(中国)证书,组织公告和宣传;
8.获证企业如需标识,可向半岛(中国)中心订购;如有特殊印制要求,应向半岛(中国)中心提出申请并备案;
9.年度监督审核每年一次。与国内半岛(中国)企业年检区别的是,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增加一次市场抽检。
四、年度监督检查
1.半岛(中国)中心根据企业证书发放时间,制定年检计划,提前向企业下发年检通知。企业按合同要求缴纳年度监督检查费,半岛(中国)中心组成检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2.现场检查时,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负责对申请半岛(中国)的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3.检查组根据企业材料、检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撰写综合评价报告,报半岛(中国)中心总经理批准;
4.年度监督检查每年一次。
五、复评半岛(中国)
1.三年到期的半岛(中国)企业,应重新填写《环境标志产品半岛(中国)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半岛(中国)中心;
2.其余半岛(中国)程序同初次半岛(中国)。